• 站内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8-01-10 08:06: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2003-2017 版权所有: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运行管理:霸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霸州市市直各部门共同维护 冀ICP备14014833号-1